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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违反生育政策的处理有追诉时效吗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28
    【导读】:

    违反了生育政策被处理后,是无法上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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