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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可否撤销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8-05
    【导读】:

    信访是可以撤销的。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说明理由,经信访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撤回。

    但是信访撤回后,所处理的信访事项就会终止处理,而且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备案。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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