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几轮报价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8-19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一般进行两轮报价,一般以第二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为: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转为竞争性谈判:
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
1、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3、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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