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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采购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2-23
    【导读】:

    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采购情形有:

    1、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且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2、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且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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