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正当防卫致人伤亡也要上法庭接受审判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2-24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就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2、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以相应的过失罪起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也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法庭作出最终的判决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他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就不会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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