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3-09长臂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美国一些州的长臂管辖权法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产生自被告在本州的“营业活动”时,州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至于被告在州内的“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标准则由法官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在美国,有关“营业活动”产生了大量判例法。有关法官在对“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时所作的过于自由宽松的解释,受到其它国家的强烈批评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立之后。
经过半个世纪的繁衍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美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使长臂管辖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美国法院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至Intenet案件中。在其海外反腐败法的管辖上也适用长臂管辖权。但这种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严重阻碍了国家问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从一开始就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他们纷纷指责长臂管辖权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在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低联系”标准要求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满足有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标准、相关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
其中的“有意利用”是指作为非法院地居民的被告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法律所提供的保护和利益。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对“有意利用”作了如下解释:被告对其在法院地被提起诉讼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是“有意利用”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有意利用”要求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建立了“实质联系”。
法院认为,当被告在一州有意识地进行了大量活动,或与法院地居民建立了“持续性的义务”时。则其显然在有意地利用在这里进行商事活动的好处。对于“实质联系”。法院认为应考虑众多因素,如双方当事人先前的谈判活动,对交易的预期,合同条款以及对合同的实际履行等。
长臂管辖权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极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有利于长臂管辖权理论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为该理论运用于各类案件提供了可能。
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因而国际社会缔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公约的行动进展迟缓,但某些连结因素禁止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1998年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召开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美国“营业活动”标准受到与会国的普遍反对,有的国家指责美国把这一标准作为一般管辖权原则滥用,特别是将其扩张到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案件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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