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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无车承运业务及其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3-12
    【导读】:
    2018年2月12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无车承运人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文,其中该发文中交代了共有229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考核合格。也许有人会疑惑,在政府大量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交通部为什么对“无车承运业务”如此重视并实行严格的监管?什么是无车承运业务?下面货超多无车承运人小编为大家详情介绍一下。工具/原料more无车承运业务的经济意义 无车承运人可以充分利用网上信息平台招揽货物托运人,可以利用网上信息平台招揽承运人(包括闲散的社会运力),价低质高者得,极大地提高了社会运力的利用效率。这是对货物托运人、无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利的运输模式。方法/步骤1/5分步阅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这里要注意,税务部门判断企业业务是否是无车承运业务,与交通部门是否认定关系不大的,也就是说,不在本文第一行的“通知”名单中,如果企业的业务性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对“无车承运业务”的定义,也要按交通运输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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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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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车承运业务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达到500万元,需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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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无车承运业务的增值税举例

    ABC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交通部认定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资格,2017年无车承运业务收入不含税400万元,与私车主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的汽油费50万元,支付实际承运人过桥达路费5万元(符合增值税抵扣标准);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期缴纳增值税=400*0.11-100*0.03-100*0.11-50*0.17-5*0.03=21.35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车承运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签定的运输合同越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会越高。如果无车承运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反而能稳定增值税税率,不受实际运输方发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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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管理建议

    无车承运模式的创新试点,主要的要义是充分利用社会私企主的车辆运输能力,但它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只能到税务部门开具3%运输业发票,而无车承运人绝大部分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又是轻资产运作模式(无运输车辆承运),销项计提11%销项税,进项是3%进项税,很明显,这无疑加大了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根据无车承运特点,可以引入增值税差额纳税方法,以真实反映无车承运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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