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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中指出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时要如何答复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05
    【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基本上是按照“三步法”这个程式化的思路进行审查,撰写审查意见,在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要如何答复呢,下面介绍本人实践中的做法。工具/原料more审查意见书专利申请文件方法/步骤1/5分步阅读

    申请人应仔细核查审查员所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具体包括: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现有技术,审查意见中具体给出的对比文件中线管段落的内容是否属实等等。

    2/5

    审查员把对比文件中某些技术特征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申请人应分析上述对应是否准确、妥当。

    3/5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会指出权利要求记述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申请人应该合适审查员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全面。

    4/5

    审查员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概括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需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概括是否恰当。

    5/5

    在概括了技术问题后,审查员会引入新的对比文件或采用公知常识,来论述找到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这部分内容,申请人应判断审查员的说理是否合乎逻辑和技术事实。在已经明确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重点关注审查员提供的第二对比文件等现有技术种是否确实存在相应技术启示,核实第二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判断所公开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与申请中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

    注意事项

    以上适用基于三步法指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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