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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刀砍人至重伤判几年,面部重伤标准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15
    【导读】:

    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

    1、5.2.1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2、5.2.2 重伤二级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福贡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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