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16具体原因如下:
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象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法院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2、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整个诉讼是没有权利进行审理的,有权利做的只能是裁定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明确表明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受害人提起的请求物质损失赔偿的诉讼。
2、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物质赔偿,另一个要求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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