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凶行为如何理解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24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正当防暗丽卫的特殊情形,但并没有对“行凶”作出明确定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它是一种犯罪类型,而且是属于可对其实行无限度防卫的犯罪类型。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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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整体结构来看,“行凶”与其他的四类暴力犯罪行为之间是并列的逻辑关系,据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行凶”与其他四类犯罪行为存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共性。对于并列关系存在的个体之间具有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但如何把握其共性,就要结合紧随在五类暴力犯罪行为之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来考量。“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作为一项概括性规定,一方面通过宋瞧“其他”二字为无法穷尽列举的暴力犯罪行为提供了兜底性的补充,另一方面揭示和概括了前五类犯罪行为的共性,即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盲何袭
第二,“行凶”与其他四类犯罪行为并不是包含或交叉关系。“行凶”一词在日常的理解中趋近于“为非作歹”,很多严重暴力的不法行为都可以用“行凶”来概括。在“行凶”一词可以包括后面几类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又在法条中处于并列的地位,为了保持《刑法》条文的内在逻辑结构完整性,有序性,则需要对““行凶””一词进行限缩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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