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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不给抚养费,起诉和强制执行后他还是一直说没钱给,也没财产可执行,怎么办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30
    【导读】:

    如果男方确实经济状况不佳,那么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抚养义务。暂时无力支付抚养费,那么只能等其有能力的时候部分支付。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的抚养费,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扩展资料

    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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