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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一般开庭几次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07
    【导读】:

    民事诉讼开庭几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庭可以根据当前的案情,自己来决定开庭几次,只要不超过审判期限就行了。

    第一审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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