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方和发票抬头是否可以不一致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10【导读】:
不能一致。
税务“三流一致”原则为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三方面一致,不能与B订合同、A付款、对A开票,这样涉嫌虚开。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扩展资料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如果有合同,会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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