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平等权,你有被不平等对待吗?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29案例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某媒体上刊登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蒋韬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他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蒋韬于是向武侯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人行成都分行在招聘时限制身高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启事,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中的身高歧视。本案被法院受理后,立即成为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本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法律解析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已宣判,当事人也未上诉,但是学界及媒体关于平等权的争论与思考并没有停止。许多学者认为此案中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因为平等不仅仅时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力。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的广告确实以“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生155厘米”为标准,而给予了身高在此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这种差别明显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对身高由特殊的要求,因此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蒋韬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时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是,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广大人民群众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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