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发生的债都有哪些类型?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31根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法律行为之债(捐助、悬赏广告)、多方法律行为之债等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根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是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加工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等。劳务之债因其标的的特殊性,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得强制履行。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通过给付财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财务之债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财物之债的标的物性质不同,可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债。
(2)特定之债,包括独一无二的物,还包括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后形成的特定物。

根据债的表弟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标的”指存在的给付只有一个,二并不代表“标的物”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但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择一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给付,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根据当事人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多数人之债既可能包含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也可能包含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对同一个债,按照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重点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前者为连带债权,后者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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