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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户主不是承租人,能否变更成承租人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6-02
    【导读】:

    公房户主不是承租人,能变更成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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