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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几种情形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6-06
    【导读】:

    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形主要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侦查羁押期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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