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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收款怎么算增值税销项税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03
    【导读】: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扩展资料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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