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开始交的社保,到55岁的时候还不够十五年怎么办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1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并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增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
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
如向后续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全部缴费累计额(含利息)按规定退付给其法定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但原以单位缴纳的20%部分不能退付,因为这部分缴费为企业在税前列支,并由企业全部承担,属国家财政资金。
对于已退休并领取了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余额部分(含利息),可将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退付给其法定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样原为企业职工期间,个人账户中由单位划入部分(含利息)不能退付。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除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重复参保可凭有关材料办理退付,其它参保后是不能退付的。
当本人不愿再参保缴费时,可以办理暂停缴费,中断缴费后直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如果缴费累计年限确实不满15年,本人也不愿再后延缴费的,可办理一次退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累计满15年。
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是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所以,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也不得在到龄时,一次性缴费补足1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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