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别的孩子打伤,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24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购欠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孩子都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都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况。

当孩子打伤他人后,如果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父母离婚后,孩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由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墨冲囊。

如果孩子被打伤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发现孩子受伤,但是不确定是否为其他同学打伤,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劫脾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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