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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人与台湾人如何办理离婚呢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9-11
    【导读】:

    1、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扩展资料:

    离婚登记程序

    (一)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书写日期。

    (二)查验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登记员复印2份后,现场见证夫妻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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