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和危害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2-27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包括: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高于招标人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市场平均价格;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华夏土地网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突出;不同的招标投标中,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络。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机理,使得招标投标机制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尤其对最终中标成交价格造成影响。市场经济各个要素中,价格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协调生产的最重要的因素。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市场供给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也是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动力。一旦价格机制遭受破坏,生产要素将无法被合理分配、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企业也会失去技术创新和改善企业管理的动力。同时,垄断价格形成后,将大大超过正常价格水平,招标人为此需付出高额代价,导致社会收入不公平地从招标人手中转移到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手中,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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