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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宅基地的流程及手续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3-13
    【导读】: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下发的通知,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方法/步骤1/3分步阅读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②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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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2、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3、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4、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5、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6、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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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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