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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保险能否抵偿债务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4-10
    【导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扩展资料: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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