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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收入为什么计入"营业外收入"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04
    【导读】:

    因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对于债务人来说的,不是对债权人来说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

    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是资产转让收益;

    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

    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

    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此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人所得额征税。

    根据以上分析,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可概括如下:

    (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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