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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捐赠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12
    【导读】:

    以山西省太原市捐献为例,遗体捐赠需要的手续:

    1、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2、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3、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4、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扩展资料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

    捐献意愿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意愿表达人颁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

    第十五条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六条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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