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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该有哪些人组成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9-03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校长。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答。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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