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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12-14
    【导读】: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 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1991年出生的高某是出租车司机,平时喜欢上网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和在校女生小丽(化名)成为QQ好友,后来两人相约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了关系。

    然而,高某近日却被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高某开着出租车在邵阳市区拉客,见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进入网吧上网。

    此时,他的QQ好友大都己睡觉,高某就设置搜索条件,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加人家的QQ号码。加了几个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请求,两人一直聊到天亮。

    而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谈起了男女朋友。2012年10月20日凌晨,高某和小丽又在网上聊天,小丽约高某到另一网吧见面,见面后两人手牵手在街上散步。

    然后高某将小丽带到一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在该房间玩耍聊天,交谈中高某得知小丽未满14周岁,系在校学生。

    高某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下午离开该宾馆。事情发生后小丽行为异常,父母逼问她才说出实情。

    案发后,高某的父母和被害人小丽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小丽及父母恳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高某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高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小丽系自由恋爱关系,案发后双方父母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刑事谅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与未满14周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男子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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